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编办:
为了认真贯彻实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根据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人民政府,具体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职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地区内的婚姻登记,双方一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民法典律法规,主张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场合
具备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姥爷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合,并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分开办理。婚姻登记场合应当宽敞明亮、庄严整洁。
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有:
1、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3、结婚、离婚登记的程序与条件;
4、《民法典》关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6、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费项目、怎么收费及该项收费的批准文号;
8、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照片、名字及编号,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服务监督电话等。
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微机管理。
县应当加快达成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
2、婚姻登记员的职责与条件
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情况声明的监誓;审察当事人是不是拥有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