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曹某(乙方)与某互联网公司(甲方)签订《网红主播签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
1、双方依据民事、合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书面续约公告,经双方赞同重新签订劳动协议。
2、甲方作为乙方的签约经纪公司,有权对乙方行为推行监督、管理,乙方违反的,有权取消其网红主播资格。甲方负责设施维护、提供网红主播工作环境,并依据第三方企业的需要,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
3、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网红主播,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和工会担任网红主播,不然甲方有权取消其网红主播资格并需要其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配合甲方各项需要,服从甲方安排,同时应当遵守有关平台的管理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联系方法,超越一周甲方没办法与乙方获得联系的,有权取消其网红主播资格并需要其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的待遇包含底薪、奖金和年终奖,具体构成及数额依据乙方每月表现及礼物量确定,由甲方从该收入中支付。签订合约后的第一个月为培训+试播月,甲方支付600元及账户收入10%的提成作为勉励,培训费2000元,在第一个收入5000的月份扣除。正常直播后底薪、奖金、季度奖、年终奖均根据账户月薪的肯定比率发放,最少为5%。账户月薪连续三个月1000以下的,取消网红主播资格。甲方每月另设全勤奖50-300元(按时开播,不请假,不早退,月休两天以内,开播时长120小时以上)。
5、乙方为全职网红主播,月直播有效天需达26天(直播时长6小时以上为有效天),时长180小时以上。如没办法满足,则按不足的时间和天数进行扣减。正式网红主播天天需要按时上播,如有特殊状况需提前一天申请,批准之后方可请假,无批准不开播的,视为旷工处置,扣除底薪200元。出现2次以上公司有权取消网红主播资格。一个月内只允许四天带薪请假,多请假一天扣100元,2日扣200元,以此类推。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曹某用某互联网公司提供的虎牙账号先后在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自己家里进行直播,在扣除提成比率后,网红主播账户共获得296032.3元收入(税前)。某互联网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从账户收入中共向曹某足额支付276371.6元。2019年十月十日,曹某通过EMS快递向某互联网公司邮寄解除网红主播签约协议公告书。随后曹某向开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某互联网公司、曹某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对曹某关于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社会保险等请求不予支持。曹某遂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河南开封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上诉,河南开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豫02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曹某不服申请再审,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豫民申6177号民事裁定: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